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建筑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尤其对我市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尤其对我市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浓厚发展氛围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深刻认识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托“建筑之乡”品牌,结合我市生态、文化等特色优势,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抚州建筑业和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把建筑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发展措施,全力以赴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不得要求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企业拉捐款、搞摊派,为建筑企业营造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大力实施简政放权

  (四)缩短审批时限。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年内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确保中标人正常状态下有利润空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审计部门收到财政评审意见后,在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

  三、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六)加大对企业资质升级的扶持力度。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的工作指导,重点帮助企业晋升特级资质。对本市建筑企业在抚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经核查属实且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如企业需要将业绩信息录入“江西省中标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尽力帮助企业取得平台管理部门支持,完善相关业绩信息补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七)给予资质升级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晋升特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对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晋升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60万。奖金由获奖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四、减轻企业资金负担

  (八)推行保函制度。对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有效银行保函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业主单位不得在银行保函之外设置各类限制条件。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委、住建局、人社局)

  (九)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在我市至少有1个已完工项目并一直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新开工项目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住建局、人社局研究制定具体减免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

  (十)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分类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金额按照不同工程类别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工程款按规定比例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后,如施工单位已先期垫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则相应退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

  (十一)调整困难企业保险政策。对确有困难的建筑企业,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后,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建筑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费率,总费率为1%。(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大税务支持力度

  (十二)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筑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补开发票的,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建筑工程老项目向已办理登记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购进建筑材料,未达征点户因未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应当由未达起征户按规定向主管税务办理领购手续,并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具的可以按规定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等证实支出真实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落实增值税改革。从2019年4月1日起,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服务,税率从10%调整为9%。对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建筑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充分适用简易计税。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按规定分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化备案程序,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支持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建筑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六)优化开票流程。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开具的辅导,大力落实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自开增值税发票的试点。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七)规范发票代开。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八)培育骨干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一批建筑企业集团。市住建局牵头制定龙头骨干建筑企业评选和奖励办法,每年在全市评选出20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对本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地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全市范围内(含区、县)政府PPP、EPC等项目,鼓励本市特级、一级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参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抢占行业制高点

  (二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筑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一、二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二十一)支持企业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对建筑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二十二)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建筑企业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八、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三)开发适用建筑企业的金融产品。鼓励市担保集团为建筑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金融机构要创新对建筑企业支持的金融产品,如招标贷、工程贷、民工惠等,推广以工程项下应收账款、工程设备、股权、专利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引导本地建筑企业成立工程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支、抚州银保监分局。)

  (二十四)强化企业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及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民营建筑企业融资。对建筑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支持建筑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制定创新金融服务的具体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抚州市中支、抚州银保监分局。)

  九、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二十五)实行优质工程奖励制度。鼓励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创优质工程奖励条件。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30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省优质工程奖“杜鹃花杯”每项奖励5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奖项目奖金由获奖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区)政府)

  十、加大司法帮扶力度

  (二十六)设立专门机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系统专业人员,成立专门的建筑业法律服务工作站,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二十七)帮助企业维权。严厉打击私刻企业印信、恶意套取工程款、转嫁债务等侵害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巳经民事判决的工程拖欠款、借款,加大执行力度,给予企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出台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十一、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二十八)制定建筑业人才引进政策。建筑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符合《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条件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关于鼓励开展“双返双创”活动的若干政策措施》条件的返乡企业和个人,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针对市外建筑企业、建造师、企业高管、财务、税务、法务人才、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人才引进,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参与,制定建筑业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帮助企业更好的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

  (二十九)加强企业人才培训。加强优秀企业家的塑造,从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中选择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组织到知名院校培养深造。通过开展行业技能比赛,选拔一批优秀技工带头人,并鼓励建筑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

  十二、支持企业“走出去”

  (三十)支持企业开拓“一带一路”建筑市场。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建筑企业在境外承包项目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建筑市场。建立统筹推进机制,跟踪解决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对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人员及项目保险等方面资金扶持。对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1亿美元的企业,在资质、评优评先、融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住建局)

  (三十一)实施税收抵免政策。本市建筑企业到境外设立子公司或承包劳务的,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三十二)加快企业改制。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建筑企业尽快改制。全力推动国有建筑企业加快改制进程,重点推动临川建筑安装总公司、南城县建筑公司等国有建筑企业尽快完成改制工作,让企业轻装上阵,实现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十三)支持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企业根据市场实际创新业务模式。鼓励企业将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政府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在建筑行业就业创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全市建筑企业要居安思危,自我加压、进一步提高竞争意识,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大企业品牌影响力。要有使命担当,切实承担起加快建设小康新抚州的使命,形成支撑抚州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要有创新精神,紧跟时代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及时转变思维模式,以创新驱动企业发展。要有主体责任,着力提升企业规范发展和防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十四)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从事我市项目投标等有关活动,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三十五)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市建筑业协会的建设管理。市建筑业协会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推进行业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建筑企业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邀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班进行答疑解惑。依托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加强与省外政府及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推介我市优势企业,并帮助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对市场潜力较大及我市外向型企业比较集中地区,可派出专业人员,为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六)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公示制和质量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制。夯实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试点工作,将企业项目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范畴。全面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十七)加强招投标管理。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西住建云等,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监管。采用电子抽专家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对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考核”,对违规违纪的专家,列入“黑名单”或将其清除出库。积极推广全电子流程开评标,加强对中标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管,防止中标人买标卖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三十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发改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九)成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发改、财政、税务、人社、金融、司法、公安、统计、国资、市管、科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十)狠抓政策落实。以上政策涉及的资金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兑现程序。在企业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月内兑现到位。市住建局负责对已出台的促进建筑业发展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跟踪督查各地各部门执行本文件情况和根据文件要求制定细化政策措施情况。前发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县(区)和部门对不按照文件贯彻执行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

2019年7月20日